摘要: 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和匿名性,产生了诸如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等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和社会的安宁。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诽谤侵权责任应当根据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扮演的角色进行区分。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和一般出版者责任类似。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分为接入、平台服务两种类型,其一般都是间接帮助侵权,负有事后被通知即制止侵权义务,另外在明知的情形下亦担责。
中图分类号:
张江娜. 浅议网络诽谤[J].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16(6): 20-26.
ZHANG Jiang-na. Tentative Study of Internet Defamation[J]. Journa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14, 16(6):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