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权”概念的提出对数字时代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数字人权的法理基础从数字人权的产生背景、正当性基础与规范基础展开。数字时代人的存在形态、生活方式与生产方式都具备“数字属性”,进而扩展了人的社会属性。数字人权的提出顺应了时代潮流,有利于整合数字领域人权保障的理论,为技术的发展设立了“人权红线”。而联合国、欧盟、美国与我国立法文件中皆存在数字人权充分的规范基础。数字人权概念构造的论证则从数字人权的性质、地位、内涵和外延进行。数字人权是人在数字生活及数字空间中之所以为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具备独立地位的第四代人权。数字人权的具体类型主要包括网络接入与使用权、数字平等权、数字言论自由权和数据财产权。基于对数字人权法理基础和概念构造的探究,系统回答了数字人权“是什么”这一问题,为数字时代人权的保护提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