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5年以来,欧盟不断加强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力度,被遗忘权由此成为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立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历经三个阶段,日趋受到合理限制。在国际上,各国在被遗忘权问题上,存在一般被遗忘权和特殊被遗忘权的立法分野,前者以欧盟最为典型,后者包括美国等国家。鉴于被遗忘权在实践层面并不能产生实质性效果,反倒给互联网产业创新发展带来负担,且既有规范体系已经足够为个人数据和隐私提供充分保护,因此我国未来在制定相关立法时,没必要引入甚至扩大被遗忘权,反而应当从数据最小化、通过设计保护隐私等层面做出努力,并且应当积极参与国际网络治理规则的制定。
中图分类号:
杨乐,曹建峰. 从欧盟“被遗忘权”看网络治理规则的选择[J].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6, 18(4): 58-62.
YANG Le, CAO Jian-feng. Choice of Internet Governance Rules from EU’s “Right to Be Forgotten”[J]. JOURNA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 2016, 18(4): 5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