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3, Vol. 25 ›› Issue (1): 77-85.doi: 10.19722/j.cnki.1008-7729.2022.0103
数字财产可继承性问题研究
丛雪莲(1973—),女,内蒙古赤峰人,博士,副教授
- 首都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北京100089
Inheritability of Digital Property
-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9, China
摘要: 数字财产是自然人留存于网络空间或移动终端设备中、具备金钱价值的数字资源,理应依法继承。不含金钱价值的数字资源不具备可继承性。遗属为尽虔、尽孝思而享有的亲属利益,应适用人格权法加以保护。数字财产继承面临的阻碍有二:一是网络平台实际剥夺用户的数字财产所有权;二是用户及其通信伙伴的隐私利益需受保护。平台排除用户数字财产所有权的格式条款,因不符合程序正义而未订入,因显失公平而无效。允许内含隐私的数字财产继承,会损及死者及其通信伙伴之人格尊严与精神自由,故内含隐私的数字财产,在未有死者及其通信伙伴同意继承的明示授意下,不得继承。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