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3, Vol. 25 ›› Issue (2): 39-47.doi: 10.19722/j.cnki.1008-7729.2023.0002
数字时代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刑法规制
秦长森(1996—),男,河南罗山人,博士研究生,泰兴第五检察部副主任(挂职)
- 1.东南大学 法学院;2.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第五检察部
Criminal Regulation of Paid Listing of Search Engine in Digital Age
- 1.School of Law, Southeast University;2.The Fifth Procuratorate Department,
Taixing People’s Procuratorate
摘要: 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现有法律监管手段规制力度的不足“催生”刑法规制的必要。无论是援引技术中立原则还是“避风港原则”均无法合理证立恶意搜索引擎竞价排名行为的正当性。事实上,数字时代的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已异化为网络犯罪的“帮手”。对于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刑法规制,关键前提在于确立其广告服务及信息检索服务的双重属性。核心关键可依据正犯归责的路径,在实定法的基础上以虚假广告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中的重罪论处。若存在与搜索引擎企业刑事责任不相适应的情形,则宜采取共犯归责的路径,并通过将竞价排名限缩至与人身法益相关的领域以及援引“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理论等来合理限缩竞价排名企业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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