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1 978年我国恢复研究生招生以来 ,报名制度一直是 :国家制定报名条件——报名点审查报名条件并发放报名登记表——考生填写报名表、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寄到招生单位——招生单位再就报名表的填写情况逐一审查 ,合格后制作准考证并发给考生。在这一制度中 ,尤其强调了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作用。若没有人事部门的公章 ,就不能签发准考证。这一规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有其合理性 ,是必要的 ,对各用人单位稳定人才队伍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随着体制的转换 ,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流动趋势的变化 ,这一研究生招生报名制度显露出诸多弊端 ,主要表现在 :一、把“同意参加考试”和“同意离开单位”等同。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才允许报考研究生”的规定中 ,事实上就是规定 :单位同意它的职工离职 ,才同意它的职工报考研究生 ,也就是说 ,把同意职工报考研究生与同意职工离职完全等同起来。似乎只要参加了考研 ,就一定能被录取 ,就一定要离职。事实上 ,每年只有不到四分之一的考生能榜上有名 ,而四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