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2, Vol. 24 ›› Issue (6): 21-27.doi: 10.19722/j.cnki.1008-7729.2022.0104
金融科技伦理规制的基本法理与制度化构造
唐士亚(1990—),男,福建福州人,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 福州大学 法学院
Basic Legal Theory and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Fintech Ethical Regulation
- School of Law, Fuzhou University
摘要: 金融科技伦理规制通过伦理道德标准与行为规范来引导与约束金融科技主体履行市场义务并从事善意利他行为。金融科技伦理规制作为一种“软规制”范式,在《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这一顶层设计文件中得到监管层面的确认。囿于金融科技企业的数据垄断、金融科技“算法黑箱”和管制型金融分业监管等因素,金融科技在数据规制、算法规制和平台交易规制等领域存在诸多伦理失范现象。为寻求金融科技伦理规制在“伦理性”与“法律化”之间的合理平衡并实现制度化构造,可行方案是构建“政府+企业+行业自律组织+社会公众”的复合型金融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利用监管沙盒进行金融科技伦理运行测试,建立金融科技企业伦理的自我审查评估,并促进金融科技底线型伦理规则向法制规则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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