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对涉众型网络犯罪做出了官方定义,将其列为网络犯罪的四大类别之一。该类案件因波及的被害人众多且位置分散,而产生了证据审查与认定中的新困难。建议在形式审查中,将被告审核证据的时间提到庭审之前,依托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的硬件设施,以庭前会议的方式,来保障辩方充分行使质证权;在内容验真时,建议区分静态存储和动态演示两类电子证据来审查。而司法解释中对于证据难以逐一查实的情况之规定,放宽了认定犯罪事实的尺度,但因有“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相冲突之嫌,故在实践中应从严适用为宜。